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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慰問金接受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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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刊訊)輔導會為感念功在國家社稷之榮民及妥善照顧榮民遺眷,已修正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作業要點」,並溯自一〇一年一月一日生效,其中增列「喪葬慰問金」申請項目,凡符合申請資格者,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各地榮服處提出申請。
輔導會表示,相關申請規定如下:
一、申請資格:
服役十年以上未就養榮民之遺眷(含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,得準用遺眷規定),如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費用者,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,檢附相關文件至各地榮服處申請,或電請服務人員親訪協助。
二、核發金額:新臺幣一萬元。
三、檢附文件:(一)除戶戶籍謄本。(二)親屬關係證明文件。(三)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之切結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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